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 admin 分类: 学术资讯 发布时间: 2020-01-16 10:20
(接上页)如果有些教师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可以对他们进行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担任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

对于聘请的法律诊所指导教师,就不存在再次培训的问题,因为聘请者均为经验丰富的法律职业人员,对于这些人员而言,只要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活动。

另外,指导教师的选派还要考虑专业因素,如刑事法律诊所,就选派从事刑事法律实践的教师担任,如果是民事法律诊所,最好选择从事民事法律实践的教师担任,如果是综合性的法律诊所,各种专业的教师都要占一定的比例这样,就能保障法律诊所提供的服务与指导教师的专业相一致,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学生的挑选

诊所法律教育需要一定数量的学生来参与,但是需要的学生数量又非常有限,这就涉及到学生的挑选问题

从年级层面来讲,在学生的选择上,选择大学三年级的学生最合适,因为诊所法律教育既是一种教学的方法,同时也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服务,要提供服务,就得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一般而言,大学一年级有许多公共课,如大学英语、体育、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计算机等课程,开设的专业课程较少,法学的大部分专业核心课都是在大学二年级、三年级开设,对于大学三年级的学生而言,他们已经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知识,具备对外提供服务的专业条件。也许有人认为,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在专业的掌握上不是更有优势吗?的确是这样,但是大学四年级的学生还要进行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在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一部分学生还要复习司法资格考试,有些学生准备报考研究生或者公务员,对他们而言,不论是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不如大学三年学生,因此,我认为选择三年级的学生比较合适,尤其是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在学习成绩上,对学生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要求,只要学习成绩在班级中等以上就行,如果学习成绩太差,就会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和学校的声誉,这样的学生,不宜参与法律诊所的学习。至于品德方面的要求,几乎对所有的学生而言应当不存在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障碍。

在选择的方式上,应当采取自愿报名的原则,没有必要强制某一部分学生必须参加,因为诊所法律教育一般是作为选修课来开设的,既然是选修,就得尊重学生的意愿,如果选修的人数太少,可以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如果选修的人数太多,依据学习成绩和个人品德筛选之后,只能根据报名置在校外,选址受影响的因素较多,担任指导教师的有可能是学校的教师,也有可能是聘请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所以,在选址方面,并不能由校方一家说了算。其实,选择校外设置法律诊所,说到底就是与其他单位建立一种合作关系。比如在律师事务所、司法局、妇联、工会等地方设置法律诊所,就得与上述单位签订建立设置诊所的协议,并就今后如何开展工作,经费等问题达成一致,方可设立。

3.设备的购置要开展工作,就得购置必要的设备,设备购置的数量主要取决于诊所的规模,一般而言,需要办公座椅、电脑、打印机、文件柜以及其他必要的一些办公用品。这些办公用品可以列人法律诊所建设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对于外置式法律诊所中的办公用品,可以使用诊所所在单位的设备,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由学校进行购置

4.诊所制度的建设

要保障诊所的正常运行,就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使诊所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诊所制度包括《诊所值班制度》、《诊所财物使用制度》、《诊所案件处理流程》、《诊所档案管理制度》等,每一项制度都需要细化,并做到具体可行,以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进行

5.经费的拨付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成本较高,诊所的正常运转除了制度保障外,还需要经费的支持,因此,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一部分,每年诊所教育的开支应当列入年度教学预算,并根据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拨付到诊所的账户,以保障诊所教学的开展有足够的经费

二、教师的选派与培训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除了物质条件外还需要人力资源的保障,在教动中,除了学生之外,教师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对于一般的教学而言,有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之分,他们共同承担着大学繁重的教学任务。但对于诊所法律教育而言,并非所有的专职教师都能承担指导教师,这是由诊所法律教育的性质决定的,因为诊所法律教育主要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因此,指导教师的选任除了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之外,还需要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

其实,在大学的法学院,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也是比较多的,因为对于大多数教师而言除了拥有教师资格证外,还拥有律师资格证或司法资格证,在外兼职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让他们担任指导教师是最合适不过的人选。顺序优先的原则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但为了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防止一些三心二意的学生中途退场,应当在报名时对这样的学生在取得学分上进行限制,如对中途退出者,该门课程按照零分计算,并不得重修,将他们事先阻止在法律诊所的门外

四、案源的保证

案源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的瓶颈,虽然社会上有许多案件得不到法律掇助,急需要通过法律诊所等方式加以解决,但法律诊所并不是一种实现法律援助的主要途径,况且对当事人而言,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处理对其意义重大他们对学生的能力也会产生一些不信任,宁可到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寻求援助也不愿把案件交由学生去锻炼,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在法律诊所寻求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的人多,实际把案件交由学生去处理的,相对就少多了。所以,我们必须通过各种途径,甚至采用商业化的手段,争取案源,保障学生在诊所教育中有足够的案源。

1.与基层单位建立广泛的联系

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绝大部分来源于基层,由于基层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收人的限制,他们对寻求无偿法律帮助的愿望比高收入者要强烈得多,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把服务的对象瞄准低收入人群,是解决案源不足的最有效途径

基层单位主要有居委会和村委会,法学院应当跟它们通过协议的方式,建立起固定的联系,通过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桥梁作用,使法律需求者与诊所之间联系起来,供需双方在信息上得以畅通。具体做法就是在学校所在地区的范围内,由法学院直接出面,与居委会或村委会签订合同,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如果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管辖范围内发生了法律纠纷,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介绍到法律诊所来,由法律诊所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种方案的可行性就在于合作协议能够满足三方当事人的需求,对纠纷的当事人来说,为他们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对居委会和村委会而言,把辖区内的法律纠纷交由法律诊所去解决,可以缓解他们工作任务重,人手不够的问题,对法律诊所而言,可以解决学生案源不足的困境

2.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争取政府的支持将法律诊所纳入到政府法律援助的体系之中法律诊所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法律诊所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同时能够得到政府的扶另外,对找到政府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记,直接交给法律诊所来办理,这样就可以从政府法律援助部门争取到

一。

3.对外进行宣传,扩大法律诊所的社会影响力

法学院也可以完全采取商业化的模式对外进行宜传让人们知道法律诊所的遵旨和服务内容,吸引他们主动与法律诊所联系,把案件交由法律诊所办理。对外宣传有多种方式,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节假日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在小区设置小型的广告牌等,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其目的就是要让人们知道法律诊所,了解法律诊所,争取潜在的案源

4.加强法律诊所的管理,通过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式树立法律诊所的公信力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源源不断的案源,宜传的方式可以争取到一定的案源,但并不能保障案源的稳定性,要保障案源的稳定性,就得通过优质服务的方式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使当事人的案件在法律诊所的帮助下,得到满意的解决。案件得到满意解决的当事人就会成为法律诊所的活广告,一传十,十传百,日积月累,法律诊所的公信力就会慢慢建立起来,案源也会变得越来越多。

第三节诊所法律教育的运行

诊所法律教育的运行涉及到诊所教育内容的操作程序问题,那么,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在美国的耶鲁大学,诊所式教学的内容主要有是为父母及儿童辩护:在这个课程中每周的教学和指导课都将安排学生处理案例问题(平均每周有十到十二小时),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二是为无能力人辩护:学生们将在导师的指导下代表当事人与州和市的机构进行谈判管理庭审中的事务或在庭审诉讼程序中,确保当事人的教育权、医疗、自由和利益。三是社区法律服务:学生将通过接触避难所施汤所和医护所,来给无家可归的感染艾滋病的人们提供广泛的法律帮助。四是移民法律服务:本课程将专门学习如何在寻求政治避难和卷人被驱逐出境的案件程序中进行辨护。五是法律援助:学生们每周将在地方法律服务所工作八到十二小时,并参加课堂学习。六是监狱法律服务:学生将对联邦和州监狱内的犯人提供法律帮助。七是审判实习:本课程介绍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辩护技能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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